當前位置:首頁 > 新聞中心 > 公告欄 > 正文

修訂重慶作家在全國重點文學報刊發(fā)表作品獎勵辦法的公告

來  源:重慶作家網(wǎng)      作  者:本站    日  期:2018年11月27日      

關于修訂《重慶作家在全國重點文學報刊發(fā)表作品獎勵辦法》的公告

重慶市作家協(xié)會經(jīng)吸取多方面建議和意見,結合實際情況,對現(xiàn)行《重慶作家在全國重點文學報刊發(fā)表作品獎勵辦法》進行了修改。修訂后的《重慶作家在全國重點文學報刊發(fā)表作品獎勵辦法》,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。

重慶市作家協(xié)會

2018年11月27日


重慶作家在全國重點文學報刊發(fā)表作品獎勵辦法

(修訂稿)

2018年11月27日


為調動我市廣大作家的創(chuàng)作積極性,鼓勵創(chuàng)作更多的優(yōu)秀文學作品,擴大重慶文學在全國的影響,促進重慶文學事業(yè)的繁榮發(fā)展,結合重慶文學實際,特制定本獎勵辦法。

一、獎勵對象

戶籍在重慶的作家,均屬獎勵對象。

二、獎勵范圍

凡重慶作家在下列22種全國重點文學報刊(增刊、?炔辉讵剟罘秶┕_發(fā)表或選載的文學作品,屬于此辦法的獎勵范圍。

1. 全國重點文學期刊:《人民文學》、《收獲》、《當代》、《十月》、《中國作家》(文學版)、《民族文學》、《解放軍文藝》、《詩刊》、《散文》、《兒童文學》、《小朋友》、《文學評論》、《世界文學》、《譯林》;

2. 全國重點文學報刊(副刊):《人民日報》、《光明日報》、《文藝報》;

3. 全國重點文學選刊:《小說選刊》、《小說月報》、《中篇小說選刊》、《長篇小說選刊》、《新華文摘》。

三、獎勵方式

(一)在本辦法第二條第1、2款所列全國重點文學期刊發(fā)表的文學作品,予以該作品稿酬相同金額的獎勵。

(二)在本辦法第二條第3款所列全國重點文學選刊發(fā)表的文學作品,予以該作品稿酬相同金額2倍的獎勵。

(三)在本辦法第二條第3款所列全國重點文學選刊發(fā)表的文學作品如原發(fā)于《紅巖》雜志,予以該作品稿酬相同金額3倍的獎勵。

(四)獲得本辦法所列全國重點文學報刊年度文學獎的作品,給予1萬元人民幣獎勵。

(五)實行獎勵限額:

1. 長篇上限為3萬元人民幣;

2. 中篇上限為2萬元人民幣;

3. 短篇上限為1萬元人民幣;

4. 詩歌上限為5千元人民幣。

四、稿酬和獲獎金額認定

重慶作家在本辦法所列全國重點文學報刊上發(fā)表文學作品所獲得的稿酬金額,均以刊發(fā)該作品的文學報刊編輯部所發(fā)正式稿費領取通知單和作品原件為認定依據(jù)。

重慶作家所獲報刊年度文學獎,均以本辦法所列文學報刊編輯部正式頒發(fā)的作品獲獎證書原件、獲獎金額書面證明及獲獎作品為認定依據(jù)。以其他方式替代或證明稿酬或獲獎金額均無效。

五、獎金領取

凡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作品,請作者及時持稿費領取通知單、身份證或獲獎證書原件、獲獎金額書面證明、獲獎作品原件,到重慶市作家協(xié)會創(chuàng)作研究部辦理登記手續(xù),領取獎金。如作者因特殊情況需請人代領,代領人需持原作者親筆委托書、身份證復印件,稿費領取通知單或獲獎證書原件、獲獎金額書面證明、獲獎作品及代領人身份證。

本辦法由重慶市作家協(xié)會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。